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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移民署重申有關核發之「就業金卡」具有「外僑居留證」之等同效力一案

{{ $t('FEZ002') }} 教導處|

一、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15年6月9日移署移字第1150076480號函 辦理。 

二、按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第1項明定:「外國特 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,得逕向內政部移民 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、居留簽證、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 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」。 

三、近期因有民眾向內政部移民署陳情,其外籍配偶持就業金 卡分向轄區公所、衛生所申請育兒津貼、新住民健檢等, 均遭承辦人以就業金卡非居留證為由退件及拒絕受理,為 避免此類情事再次發生,該署重申就業金卡本質上即屬外 僑居留證之一種,於我國境內具有完全合法居留之實質效 力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持該證件在我國居留期間,其依我 國法令之權利義務,如各項社政福利、醫療照顧及租稅等措施,均與持一般外僑居留證者無異,爰請轉知所屬並加 強宣導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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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6-22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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